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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军胡塞尔的意识哲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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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服务器艺术主办的第四期《哲学与当代艺术》线上讲座,特邀到中国*法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浩*作为主讲嘉宾,以《胡塞尔的意识哲学》为题做主题分享,并邀请了当代艺术批评家、独立策展人顾振清,艺术理论家、独立策展人藏策作为讨论嘉宾,北京大学哲学博士、山西大学哲学教授梅剑华担任主持人与三位嘉宾展开对话讨论,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和讨论。

下文为张浩*老师主讲部分:

大家好!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胡塞尔的意识哲学”。胡塞尔是现象学的创始人,20世纪蔚为壮观的“现象学运动”就发端于胡塞尔。

提到现象学,我们常常会听到或看到这样一些说法,例如,现象学是20世纪与分析哲学相并列的一大哲学运动,现象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哲学流派,不理解现象学就无法理解存在主义和解释学……。胡塞尔是现象学运动的发端者,是现象学学派的开创者。今天的讲座,我主要和各位分享一下我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特别是其意识哲学的研究。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现象学运动概述;2.现象学的定义:现象学是什么?3.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4.现象学的核心概念:意向性;5.现象学与艺术的关系。

最后一个问题只是由我引出,因为在线的有几位嘉宾都是非常著名的艺术家,这个话题或许会引起他们的兴趣。

现象学运动

首先看现象学运动。从胡塞尔创建这个学派以后,在将近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涌现出了非常多的现象学家,当然也有一大批现象学研究者。胡塞尔现象学创立的标志是-年期间发表的《逻辑研究》。今年是年,现象学的发展整整经历了年的时间。现象学有很多代表人物,最重要的是胡塞尔,此外还有海德格尔、舍勒等。海德格尔在现象学运动中的地位,以及他在中国知识界的重要程度是大家都比较了解的。

胡塞尔(年—年)

德国的现象学家除了海德格尔还有马克思·舍勒。虽然舍勒跟胡塞尔没有直接的师承关系,但是他的写作和讨论常常涉及现象学的方法和理论。一般认为,舍勒是现象学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也被认为是现象学伦理学的代表作。此外,伽达默尔、雅斯贝尔斯、汉娜·阿伦特、埃迪特·斯泰因,这些人都可以看作德国的一些非常重要的现象学家。(阿尔弗雷德·舒茨是奥地利裔美国人,一般也被归入德语现象学家的阵营,尽管他也用法语和英语写作。)

现象学在德国优良的传统,后来在法国发扬光大。萨特、波伏娃、梅洛-庞蒂、勒维纳斯、德里达、利科,这些都是法国现象学运动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胡塞尔、海德格尔、马克思·舍勒、伽达默尔、雅斯贝尔斯、阿尔弗雷德·舒茨、汉娜·阿伦特、埃迪特·斯泰因、萨特、波伏娃、梅洛-庞蒂、勒维纳斯、德里达、利科、哈贝马斯(从左至右,从上至下)

现象学从创立之初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它的现状如何呢?总体来看,它现在依然发展得很好。现在,中国现象学界有一个提法:“现象学的中国时刻”。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想可能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现在中国的现象学研究者数量在世界范围之内来说是最大的。我们有一些重点大学在三十年前就成立了现象学研究中心,聚集了一批非常知名的学者。现在也有很多青年学者去欧美攻读博士学位,回国以后从事现象学的教学与研究,这个阵营非常庞大。另一方面,中国的现象学研究推进了现象学的进一步发展。现象学与中国传统思想资源的结合,孕育和催生了新的研究方向:阳明心学与现象学、唯识学与现象学、心性现象学、周易现象学、家与孝的现象学,近来在中国非常火爆。我认为“现象学的中国时刻”这个提法并不夸张。

什么是现象学?

下面,我们正式进入今天的核心话题。什么是现象学?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什么难以回答呢?因为,现象学运动中涌现出了很多现象学家,几乎每一位现象学家都会给出现象学是什么的一个定义。当然,我认为对现象学最核心的理解要回到胡塞尔这里来。尽管海德格尔、舍勒、萨特、梅洛-庞蒂等现象学家都有自己的定义,但是这些定义应都是基于胡塞尔对于现象学最基本的理解而来的。

我在这里选取了几位在当代特别具有代表性的,尤其是对于胡塞尔的现象学有卓越研究的一些学者,通过他们对胡塞尔现象学的定义可以大致知道现象学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1)美国天主教大学的现象学家RobertSokolowski在他的《现象学导论》中是这样定义现象学的:“现象学是对于人类体验的研究,是对事物在这样的体验中并通过这样的体验将其自身呈现给我们的各种方式的研究。”

RobertSokolowski

这个定义的核心之处在于:现象学是对我们人类意识体验的研究,是对事物在我们的意识体验中如何显现自身的那些方式的一种研究。

2)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的DavidWoodruffSmith教授在其《胡塞尔》一书中说:“现象学是从第一人称视角对被体验的意识结构的研究。”他的这个定义给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第一人称视角”。现在比较通行的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的定义是说:胡塞尔是从第一人称视角,即从“我”的角度出发,对意识的基本结构、意识的本质、意向性的特征所做的系统研究。

DavidWoodruffSmith

3)第24届世界哲学大会主席、前都柏林大学哲学系教授(现任美国波士顿学院哲学系主任)DermotMoran说:现象学通常被刻画为是一种看的方式而不是一套学说。现象学处理“一切如此显现的东西”,包括一切以其显现的方式、以其显现的如何被意指和被思考的东西。

DermotMoran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说法:现象学是一种看的方式,而不是一套学说。当然这里所谓“看的方式”是从方法论角度说的,“学说”指的是它作为一门理论的表现形态。事实上,现象学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也是一种理论,它用非常系统详实的理论来刻画它的方法,刻画这种方法的操作程序及其想要实现的目的等。

胡塞尔经常说,现象学最本质的方法是直观。直观是什么呢?哲学家、现象学家经常会给出一个形象的示例——“看”。现象学的直观就是看,就是see或者seeing。

4)美国孟菲斯大学的ShaunGallagher教授说:现象学从字面上来看指的是关于“现象的科学”,是一种方法,它试图对事物在我们的意识体验中显现的方式给出一种描述。事物在意识体验中显现的方式可能完全不同于它们在实在中存在的方式。现象学家并不关心事物在世界中究竟是如何存在的,更关心我们是如何体验事物的。

ShaunGallagher

这个定义当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描述”。胡塞尔在他的《逻辑研究》中也说,现象学是一门描述的科学。他受布伦塔诺(FranzBrentano)的影响接受了这个概念,一般把《逻辑研究》发表之前的研究叫做“描述心理学”。进入现象学阶段之后,胡塞尔继续使用了“描述的”(deskriptiv)这个概念,同时认为,描述的方法可以看作现象学的一种本质性的方法。但我们要明确,描述的是什么东西,怎样进行描述。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胡塞尔来说,我们要描述的是意识的本质和在我们的意识体验中被直观到的对象的本质。在描述之前,还有一些步骤要完成:先悬置自然态度,然后进行先验还原,进而对经受了先验还原的对象进行本质直观(本质描述)。

上述这四个定义总体上来说都是基于对胡塞尔现象学的理解而给出的,这些定义都符合胡塞尔本人的原意。

如果现在反过头来问“现象学是什么?”,那么我们可以这样回答:现象学是以第一人称方式对意识的本质结构、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以及事物如何在我们的意识中显现自身的那些方式的一种本质分析或研究。这是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非常笼统的定义。

2.2什么是现象学所谓的“现象”?

在前面的定义中我们看到,现象学的本质方法就是对现象进行直观或描述的方法。那么,什么是“现象”呢?我选取胡塞尔在年发表的《现象学观念》中的一个说法来对解释现象学所谓的“现象”。

现象学所谓的现象有双重含义:“认识现象学是有双重意义的认识现象的科学,一方面是关于作为显现(Erscheinungen)、展示(Darstellungen)、意识行为(Bewutseinsakten)的认识的科学;另一方面是关于作为如此展示出来的对象本身的科学。根据显现活动(Erscheinen)和显现者(Erscheinendem)之间本质的相互关系,“现象”一词有双重意义。现象实际上叫做显现者(Erscheinende),但却首先被用来表示显现活动本身(Erscheinen),表示主观现象。”(DieIdeederPhnomenologie,S.14)

什么是现象?简单说来,现象学所谓的现象,一方面是指意识的显现活动、意识行为、意识进行直观和构造的活动。如果用当代的心灵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Searle)的一个说法,本体论上主观的行为和活动都可以叫做现象学的现象;另一方面是指在直观的意识体验活动中直观到的对象,在我们的意识体验中显现出来的那些所谓的客体或对象。传统哲学常常把这种意义上的现象叫做“表象”,但“表象”是一个非常有歧义的概念。所以说,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概念。现象学就是对这两类现象之本质的研究,以及对于这两类现象之相关性的一种本质研究。胡塞尔说,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现象学所理解的“现象”主要侧重于主观的现象,也就是显现活动本身、意识活动本身。

胡塞尔有时也说,“现象”就是现象学所探讨的绝对被给予性。在他看来,经过现象学还原之后剩余下来的纯粹意识就是“绝对的被给予性”。现象学首先要探讨的是经过现象学还原之后所剩余下来的纯粹意识的本质,它的基本特征和结构。但实际上,绝对被给予性应该指两个方面:一是意识活动;一是意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我们的意向性所相关的那些受到现象学还原的对象。

显现(Erscheinen)=意识活动(noesis)

显现者(Erscheinendes)=意识对象(noema)

显现和显现者,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胡塞尔在先验转向之后用一对特别的概念来指称它们:noesis和noema。后面我会着重分析这两个概念。

2.3现象学的理想

胡塞尔在创立现象学之初有一个非常宏大的理想。这个理想在他一生的所有著述中都不断地被重复、被阐释。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他在年的《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这本书中的一些表述,我认为这些表述可以非常直接地刻画胡塞尔的现象学理想。

塞尔在创立现象学之初有一个非常宏大的理想。这个理想在他一生的所有著述中都在不断地被重复、不断地被阐释。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他在年的《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这本书中的一些表述,我认为这些表述可以非常直接地刻画胡塞尔的现象学理想。

胡塞尔说:“一切所谓客观的存在,一切的真理都在我们先验的主体性中有它存在的根据和认识的根据。”(FTL,S.)

这个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定义与胡塞尔的先验转向有关。年左右,胡塞尔的思想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即从他早期的本质描述的现象学阶段进入到了先验现象学阶段。因为他在这一时期阅读了康德的许多先验哲学的著作,接受了康德先验哲学的一些基本观念,同时也对先验哲学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从《现象学的观念》开始,胡塞尔系统论述了先验还原、先验自我、先验主体性、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世界的构造等问题。在《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中,胡塞尔表达了一个很强的先验现象学的观念:我们对于世界中的一切事物、一切对象的认识都是基于先验自我,先验主体性展开的。一切存在者的存在意义、存在价值都要回溯到先验自我、先验主体性这个绝对的起点和绝对的根据上。基于胡塞尔的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延伸(当然这也是胡塞尔自己的明确观点):一切理论、一切科学、一切知识、一切真理都是先验自我、先验主体性的构造物。

在这本书的导言中,胡塞尔做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论断,他说:“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一门先验地被澄清的和被证成的科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只有一个先验地-现象学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够成为一个最终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门先验的逻辑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论,即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FTL,S.14)

一般而言,我们会把认识对象分为三类:自我、他人和世界。这样的分类不仅在胡塞尔这里有,在他的老师布伦塔诺(FranzBrentano)那里也有。按照现象学的理解,我们对于自我的认识、对于他人的认识、对于世界的认识只有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和理论才能够给出一种最终极的、最明晰的、最深刻的理解或者解释。胡塞尔的这个说法听起来是很极端的,现象学的这个理想也是非常宏大的。从胡塞尔本人的意愿来看,现象学确实是要朝着这样一个目标迈进,至于最终是否能够实现,这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总结和思考。

现象学的方法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现象学的方法。现象学的方法说起来是非常多的,我这里采用的是ShaunGallagher的一个说法,他认为现象学的方法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悬置;第二步是先验还原;第三步是本质直观。

这是对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高度凝练、浓缩之后的一种表述。

什么是悬置呢?这个概念在胡塞尔的《大观念》也就是《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里有非常系统的表述。悬置是现象学的起点。现象学方法的第一步就是要把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各种各样的信念,关于这个世界(包括世界中的一切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如何存在的信念,统统给它搁置起来,把它们放在括号里边,给它们加上引号,悬而不论,中止判断,不对世界持有任何态度。胡塞尔的悬置法有点类似于笛卡尔的普遍怀疑法。但在胡塞尔这里,“怀疑”也已经是一种态度,也是要被悬置的对象。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胡塞尔接续的是自笛卡尔以来,中经康德,一直延续到他这里的一个认识论传统。当然,我们不能说胡塞尔的现象学仅仅是认识论,事实上,他的现象学是一个非常丰富的理论体系。在我看来,胡塞尔的现象学涵摄了存在论、认识论、逻辑学和伦理学等多个面向。在他的哲学中,不仅有理论哲学的关切,而且也有关于实践哲学、价值哲学的重要论述。胡塞尔和笛卡尔、康德一样,也要为我们的知识寻找一个绝对可靠的起点,寻找一个认识的根据,探讨我们认识的可能性问题。他在很多论著中都曾明确表达过这样的观点:现象学所探讨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认识的可能性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思维如何切中对象,如何切中存在者,如何切中世界中的事物,从而获得关于它们本质性的、真理性的认识。

在胡塞尔这里,认识论的第一步就是要进行悬置。悬置意味着我们要从一种自然的、朴素的、直向的、非反思的态度进入到一种反思的、哲学的态度当中来。进行悬置之后,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进行先验还原。还原是胡塞尔现象学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关于还原,胡塞尔有很多提法,例如本质还原、先验还原、现象学心理学的还原、原始的还原(primordialeReduktion)等等。这里,我们主要说明一下到底什么是先验还原。

从根本上来说,胡塞尔所谓的还原,特指先验还原。当然,有时胡塞尔也会用现象学还原这个提法来指称先验还原。

在胡塞尔这里,也有本质还原的提法,但本质还原不是还原,而是本质直观,胡塞尔说这是一种观念化的抽象,是一种本质的抽离。

先验还原的一个基本设定是:意识是我们认识的起点,是我们认识世界的根据。我们在进行认识之前先要对我们的意识进行反思和考察。我们要把那些留存在意识中的各种各样的信念、知识、理论、观点统统排除掉,让我们的意识变成一个纯粹的意识,变成一条干干净净的,没有任何杂质淤积的河流。从纯粹意识出发进行认识活动,从而构造我们关于世界的各种各样的知识。这是所谓的先验还原。

先验还原是要回到一个不可被还原的东西上去,这个不可被还原的东西就是所谓的纯粹意识,换言之,现象学还原的剩余物就是在排除了意识中各种各样的设定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不可被还原掉的纯粹意识。这就是先验还原。

关于本质直观,我刚才已经提到,就是对于事物的一种本质性的把握,对于事物本质的直接拥有和洞察。当然,有时候人们也会说本质还原,这个说法不是特别确切。与本质直观相关的还有其它一些概念,例如感性直观、个体直观、范畴直观。范畴直观是最具有本质直观特征的一种直观类型。这是胡塞尔在他的《逻辑研究》中提出来的一种现象学方法。胡塞尔早期的现象学之所以被叫做“本质现象学”,跟“本质直观”的提法有非常直接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范畴直观呢?简要来说:范畴直观就是对于构成一个命题、构成一个判断的范畴的直接的把握,直接的洞察。胡塞尔认为,我们不能像直观世界中的一个具体的物体(例如眼前的电脑、手机)那样去直观范畴,范畴不是这样的实体。但是我们的理智却具有一种能力,能够把握到范畴这样的东西。范畴是构成我们的知识、构成我们的判断最为核心的要素。

大家都知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到,范畴有“量、质、关系、模态”四组,共12个。在胡塞尔这里,范畴的范围会更大一些,但他认为,至少像康德所讲的这四组12个范畴是可以通过直观的方式去获得的。如果离开了范畴直观的能力,就无法构成判断,无法形成知识。

在胡塞尔的方法体系中,悬置、先验还原、本质直观构成一种奠基性的、进阶式的路径。如果非要说本质直观是一种还原的话,那么先验还原在先,本质还原在后。

现象学的核心概念:意向性

意向性概念与前面讲的本质直观、先验还原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这个概念不仅在现象学当中讨论,而且在当代的心灵哲学、语言哲学、科学哲学中都在讨论。我们今天主要集中于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

年,胡塞尔到奥地利跟随当时著名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布伦塔诺(FranzBrentano)学习哲学,接受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之后他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改造,赋予了它新的含义。布伦塔诺在其《基于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中明确说到,“意向性”这个概念来自于中世纪哲学,在中世纪哲学中已经谈到了意识对于对象的指向性、靶向性的瞄准关系。布伦塔诺通过对于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分来说明什么是意向性。

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

布伦塔诺说:“我们世界当中的现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心理现象;一类是物理现象。”

布伦塔诺FranzBrentano(年-年)

什么是心理现象呢?心理现象指的是各种各样的意识行为,比如听到一种声音,看见一种颜色,想象一个事物,思考一个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判断、回忆、期望、推理、怀疑,都是一种心理现象。而且,每一种感情,包括喜悦、悔恨、恐惧、希望、愤怒、厌恶等等,也都是一种心理现象。

什么是物理现象呢?物理现象指的是各种各样的意识行为所直接指向或体验到的东西。比如我所看到的一种颜色、一种形状和一种景观;我所听到的一种音乐和声音;我所感觉到的热、冷和气味;其中也包括在我的想象中对我显现的类似的意象。

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有一种意向性的关系,物理现象是内在的,意向性地存在于我们的心理现象之中。

布伦塔诺说:“每一心理现象都具有一种特征,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把这种特征称作一个对象之意向的(亦或心灵的)内存在(Inexistenz),而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特征称作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对一个客体的指向(这里的客体不应被理解为实在)或内在的对象性。”(PsychologievomempirischenStandpunkt,-)

这是布伦塔诺对意向性的定义,这个定义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具有一种所谓的唯心论或者唯心主义的倾向。这个意义上的唯心论或唯心主义指的是:布伦塔诺没有明确区分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他认为我们的意识对象内在地存在于我们的意识行为之中,而没有把意识对象看作外在于意识的、世界之中的实在的东西。

用胡塞尔的话说,布伦塔诺没有把具有意向性的意识活动与意向性所指向的意识对象明确区分开来,而是把意向对象、意向内容当成了意识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胡塞尔看来,他的意向性概念是成问题的。

胡塞尔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我们的意识指向我们的意识之外的、外部世界中的对象,这样一种指向性才可以被称之为意向性。如果说我们的意识始终指向的是我们意识之中的、内在的一个对象,那么我们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就变成了不可能。胡塞尔也认为,意向性不需要一个内在的意向对象作为中介,而是可以直接地指向外部世界当中的对象。

何为意向性?

对胡塞尔意向性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intentionality(意向性)不同于intention(目的、意图、打算)。维特根斯坦的学生安斯康姆有一部名著——《意向》,这是一部语言哲学的著作。语言哲学意义上所讲的“意向”跟现象学所讲的意向性有很大不同。前者往往指的认识或行动的目的、意图、打算,而后者主要强调的是意识的一种普遍的本质特征。

其次,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对意向性本质的理解前后有变化。在《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基本上把意识局限在意识行为的层面上。他认为,我们的所有意识行为都具有意向本质。意向本质有两个最核心的构成部分:一个是质性(quality)、一个是质料(material)。

他举了一些例子:

1.表象:火星上存在着智性生物2.陈述:火星上存在着智性生物。3.疑问:火星上存在着智性生物?4.期望:愿火星上存在着智性生物!

在此,所谓的“表象”“判断”“疑问”“愿望”等构成了胡塞尔所谓的意识行为的质性,也叫作意识行为的“行为特征”(Aktcharakter),尽管这些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它们却具有相同的内容,即“火星上存在着智性生物”。这同一个内容也就是它们共同的质料。

胡塞尔早期认为我们的意识行为的本质是“质性”和“质料”的结合,他没有把意向对象、意识与对象的本质结构完整地刻画出来。到了年,特别是在《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中,胡塞尔明确提出,我们的意识行为与意识对象之间具有一种本质的结构性关系,他用古希腊的哲学中的noesis和noema这两个概念来刻画意识意向性的基本结构。所谓意识的意向性就是noesis对于noema的指向性。这是胡塞尔后期对意向性的最简洁的一个定义。

从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对意向性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到,意向性结构的两端有两个不同的东西:一是意识行为/意识活动;一是意识对象/意识客体。

胡塞尔说: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也就意味着意识与存在者是始终关联在一起的。这个“存在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者?它是实体性的还是观念性的?抑或既不属于通常理解的实在物体,也不同于观念性质的命题或者含义,而是有另外一种存在方式。我们下面就来分析一下意向性结构中的noema概念。

如果用一个图式来刻画意向性的结构,大致可以说:意识行为=感觉材料+意识活动+意识对象(consciousact=hyle+noesis+noema)。当我们说看见了一个什么东西时,例如我面前黑色的电脑,我的“看的行为”(seeing)是一个视觉行为,这个视觉行为就是一个noesis,看见的黑色电脑就是noema,我在看黑色电脑的时候对于颜色的直观所形成的感觉材料叫做hyle,这是一个古希腊词,意为“质料”。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性特指noesis对于noema的指向性,感觉材料没有意向性,它构成我们意识活动的实项内容,但它本身不是对象性的东西,也不具有意向性。

看这个图会看的更加清楚:

完整的意识行为包括两个部分:(1)实项内容;(2)意向内容。

实项内容包括:(1)意识活动;(2)感觉材料。

意向内容包括:(1)意向对象;(2)对象的被给予方式。

仍以我们面前的电脑为例。我可以用当下的一种视知觉的方式把握它,也可以在没有看到它之前用一种预期的、期待的方式指向它。当我关上电脑走出房间后,我可以通过回忆的方式指向它。同样的一个对象可以在不同的意识方式中被给予,这些被给予方式构成了意向内容的一部分。

事物的三种存在方式,这里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需要说明:

实项的(reell);

实在的(real);

观念的(ideal)。

“实在的”和“观念的”比较容易理解。实在的东西一般指外部世界中具有时空特征的物理物体,它们是能够被我们的感性能力、感觉器官所感知到的东西;观念的东西一般指概念、判断,命题、意义之类的东西,它们不具有时空世界中的存在特征,是一些抽象的存在者。

“实项的”是胡塞尔现象学特有的一个概念,他用这个词主要指我们的意识体验活动本身(noesis)和在这种体验活动中所把握到的感觉材料(hyle)。Hyle和noesis这两样东西的存在方式就叫做实项的存在方式。它们属于我们的意识,是主观侧的东西。它们既不同于外部世界中的物理对象,也不同于命题和意义这类观念对象,因此它们的存在方式非常特殊。如果用塞尔(JohnR·Searle)的概念来刻画的话,我们可以说,实项的东西是本体论上主观的东西;实在的是本体论上客观的东西。

在澄清了上面这三个概念之后,我们要着重分析一下意向性的结构,特别是noema概念。围绕这个概念,在现象学界形成了著名的“东岸解释”和“西岸解释”。西岸解释指是美国西海岸的加州学派依据弗雷格的意义指称论对noema所做的解释。东岸解释指的是美国东海岸的现象学家对noema所做的解释。

胡塞尔对于noema这个概念有明确规定。在《大观念》第一卷里,他说,意向相关项指的是我们在现象学态度中直接指向的对象。一旦实行了悬置,我们就从自然的、朴素的、直向的态度进入到了反思的、哲学的态度当中。当我们变成一个哲学家,变成一个现象学家来直观事物、认识事物的时候,我们所看到的、体验到的对象,就不再是简单的、朴素的自然世界中的物体,而是经受了现象学还原的一个对象。关于它的各种各样的设定、各种各样的信念都已经失效了,都已经被放在了括号里,被打上了引号,只有通过先验自我或先验主体在理性的认识活动中构造出来的知识才可以接受为“真”。意向相关项就是经受了现象学还原的对象。

意向相关项有一个基本结构:意向相关性的意义+论题特征。意向相关项的意义相当于之前提到的“质料”,论题特征就是“质性”即它的被给予方式。意向相关项的意义进一步细分,可分为两个方面:(1)可规定的X;(2)作为规定的内容,即通过述谓判断所形成的关于X的意义。例如,“我看到了某物”,“它是棕色的”,“它有一个背面”,“它还有一些其它的特征”……。我用语言来描述我在现象学直观中所体验到的那个“对象本身”的特征、它的性质以及它与其他事物间的关系。我的语言与世界中的存在有一种对应关系。我用语言所描述的这些意义就叫做“意向相关项的意义”,而意向相关项的意义本质上指的是对象的意义。

关于意向性的结构所产生的争论即所谓的东岸解释和西岸解释。所谓西岸解释有时也叫做弗雷格式的解释。弗雷格式的解释当然不是弗雷格本人对于胡塞尔意向性结构的解释,而是当代的一些现象学家特别是美国加州学派的一些现象学家依据弗雷格的指称论对于胡塞尔意向性结构的一个刻画。

弗雷格的意义指称论有一个经典论述:语词通过它的意义去指称一个对象。不同的语词,其意义可能不同,但却可以指称同一个对象。例如,晨星和暮星,这两个语词的意义不同,但它们的指称却是相同的(都指的是金星)。一些西岸学者认为,这种解释非常类似于胡塞尔的意向性结构:关于同一个对象,我们在不同的意指行为中会形成不同的意向相关项,这些意向相关项具有不同的意义,但它们共同指向的是对象本身。我们是通过意向相关项指向一个对象的,我们的意识行为,也即noesis,通过noema指向对象,noema构成了意识与对象之间的一个中介,noema可以被看作一个意义、一个表述或者一个内涵(intension)。我们是通过意义或内涵去指向一个对象的。

东岸的解释不同意这种观点。东岸解释认为,noema是经受了现象学还原的对象,是我们直观到的对象本身,它不是一个意义,也不是一个中介。

一般而言,东岸解释与西岸解释的核心争论集中在如下三个论题上:

(1)意向相关项是否是一个内涵实存物?(2)意向相关项是否充当了行为意指对象的中介?(3)意向相关项是否应当被去本体论化?

西岸解释把noema变成了一个内涵,变成了一个抽象实体。这种观点就受到了其他哲学家的批评,特别是德拉蒙德(J·Drummond),他认为我们不应该把意向相关项变成一个实体,它本来是胡塞尔用来刻画意向性的结构,刻画意识与对象关系一个特定术语,但我们现在把这个术语变成了一个实体,把它本体论化了。为此,德拉蒙德建议,仅当我们在胡塞尔现象学的语境中讨论意向性的结构时才能使用这个概念,否则就不要用它。即使非得使用它,那也不要把它本体论化。

现象学与艺术

最后一个部分简要引出现象学与艺术的关系。这个问题跟我最近翻译的塞尔(JohnR·Searle)的著作《观物如实——一种知觉理论》有关。在这本书中,塞尔也讨论了意向性问题。他认为所有视觉意识对于一个对象的直观,对于一个对象的“看”都应该在“看作”(seeingas)的意义上去理解,所有的“看”都是一种“看作”,所有的意识都是把一个对象意识为某物,把对象看作某物。

塞尔在讨论“意识”的本质特征时举了一些例子,我在翻译这本书的过程中发现他举的这些例子跟我们今天讨论的意向性概念有密切的关联。塞尔举的是绘画的例子。第一幅画是维米尔的作品《葡萄酒杯》。这幅画展现的是在一个虽然十分简朴但却优雅的环境中的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女人正喝着玻璃杯中的葡萄酒;男人戴着帽子站在一旁,他右手拿着酒壶,而眼睛在看着这个女人。按照美国北部巴洛克博物馆馆长韦洛克爵士(ArthurK.Wheelock,Jr.)的说法,这幅画中的两个人物,男士和女士,举止得体,看不出有任何明显的爱情关系。但是塞尔却说:韦洛克的这个解释是错的。这幅画表现了一个“引诱”的主题。

约翰内斯·维米尔《葡萄酒杯》

第二个例子是博尔赫的名作《父亲的告诫》。这幅画展示了这样的情景:一个男人紧挨着桌子旁的一个老女人坐着,他面对着一个背对着我们的年轻女人。依照传统解释,这幅画表明,一个男人正在告诫自己的女儿,因为她违反了某些戒律,但她究竟犯了什么错,在画中并未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想见母亲为此多少有些尴尬,因为她正低着头看着她的葡萄酒杯。

杰拉德·特·博尔赫《父亲的告诫》年

塞尔对这幅画也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解释。他说歌德也误解了这幅画。歌德在他的《亲和力》中说,这幅画里的人物关系是父亲、母亲和女儿。但是塞尔通过他的观察指出,这幅画表现的不是父亲、母亲和女儿的关系,而是一个潜在的客户、一个老鸨和一个妓女的关系。塞尔认为他的解释才是对的。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我们对于同一个对象的直观中会形成不同的noema,而且这些noema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这种情况是怎样出现的?出现这种对立的解释后我们该怎样解决它?

对于这两幅画的解释有点儿像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通过“鸭兔图”的例子对于“看作”现象的解释。塞尔在这一点上跟维特根斯坦是一样的,相同的刺激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体验,即使人们并未受到欺骗,或者视觉也能正常发挥功能——不存在幻觉、妄想、错觉等问题。所有的看都是“看-作”而且必须是“看-作”,因为这是由视觉体验的意向性所规定的。

维特根斯坦与“鸭兔图”

关于“看作”的解释,在胡塞尔这里有,在海德格尔的哲学当中也有。海德格尔认为我们的一切直观、一切的看都有一个“看作”的结构,有一个“作为”(als)的结构,这便引出了解释学的问题。对艺术作品的解读跟现象学直观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现象学如何回到艺术作品本身?艺术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使用现象学方法?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关于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我就简要介绍这么多,下面有请各位老师批评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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