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7月7日),欧洲人权法院(ECHR)在一起关于年爱琴海移民船沉没的里程碑式案件中裁定希腊败诉。
该案(萨菲等人起诉希腊案)于年1月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一年前,27名移民中的11人在法马科尼西岛附近的爱琴海水域沉没而丧生。
该案由16名申请人提出,包括13名阿富汗人、2名叙利亚人和1名巴勒斯坦国民。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的程序性问题”。
法院表示:“法院发现诉讼程序存在缺陷,并得出结论,希腊国家当局没有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了解船只沉没的情况。由于没有遵守第2条规定的积极义务,因此也存在违反第2条(生命权)的情况。”
法院在一份声明说:“法院认为,希腊当局没有采取一切可以合理预期的措施,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公约》第2条所要求的保护。”
最后,法院表示,“希腊违反第3条(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涉及12名申请人,他们在船沉没后,在到达法马科尼西岛时接受了搜身,而受到了有辱人格的待遇。”
人权组织和主要媒体经常报道希腊当局的非法抵制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
土耳其和全球人权组织多次谴责希腊的非法做法,称其违反了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国际法,危及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移民的生命。
法院援引申请人的话说:“一艘希腊海岸警卫队的船只以极快的速度行驶,以便将难民驱逐到土耳其水域,这导致渔船倾覆。”
欧洲人权法院命令希腊支付总额为33万欧元(,美元)的赔偿金,以补偿申请人遭受的非金钱损失。